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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000704046號函核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項育兒津貼雖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但考量新政策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

特別規劃半年的緩衝期,民眾只 要在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提出申請,審核通過者,

津貼金額的計算即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三、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

(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審核通過後,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

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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