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林口鄉
補助對象:凡出生新生兒之父母親(擇一人申請,且須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鄉1年以上,新生兒於本鄉申報戶籍)得申請之。
補助金額:每胎一萬元,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個之限制。
申請期限:自新生兒生產日起60天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應備文件:生育補助費申請書(共三張)、戶口名簿、 出生證明正本、申請人郵局存摺簿封面影本、申請人私章、未向『政府單位(不含勞保投保之生育給付)』及『本鄉八里下罟子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回饋金管理委員會運用回饋金辦理之生育補助』領有生育補助之切結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其他已向政府單位(不含勞保投保之生育給付)及本鄉八里下罟子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回饋金管理委員會運用回饋金辦理之生育補助生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若有虛報不實,經查明屬實者,除無條件繳回津貼外,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請洽:林口鄉公所社會課
台北縣新莊市
補助對象:自96年1月1日起具本市戶籍新生兒,其父母親具有合法之婚姻關係,且新生兒之父母親任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須設籍於本市達6個月以上,其父或母任一方皆可申請。
補助金額: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計算單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補助金每人新台幣3000元正。
申請期限:自新生兒出生滿15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應備資料:生育補助金申請書及領款收據乙份、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一個月內)、出生證明正本、申請人之農會存簿封面影本(匯款者)、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領取現金者)
請洽:新莊市公所社會課
五股鄉
補助對象:1.具合法婚姻關係或妊娠至申請期間婚姻關係曾經存在者。2.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並實際居住達6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基準)。3.新生兒需入籍本鄉。4.符合上述第1、2款之婦女,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難產、夭折)者。
補助金額:每胎(以胎兒數為計量基準)補助提貨券(面額貳仟元整)
申請期限:1.新生兒出生且完成戶口申報後,3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2.前項第4款者,以醫院開立證明日起3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3.前1、2款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應備文件:申請書表乙份、領據乙份、未向政府單位【不含勞保投保之生育給付】領有生育補助切結書、父母與新生兒全戶戶籍謄本1份、申請人 (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之新生兒父或母) 身分證、印章或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備註:1.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家屬檢具其除戶謄本代為申領,受領人則為其法定繼承人。2.生育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未設籍本鄉者,應以配偶(符合資格者)為受領人。3.已向政府單位(不含勞保投保之生育给付)領有生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如虛報不實經查明者,除無條件繳回津貼並需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請洽:五股鄉公所
蘆洲市
補助對象:1.婦女設籍於本市(且在新生兒出生日前已設籍)。2.新生兒須於本市申報戶籍。
申請期限:免申請,凡符合資格者,當年1至6月出生者,7月份致贈慰問;7 至12月出生者,12月份致贈慰問;由本所通知前來領取購物禮券及禮品各乙份;雙胞胎以上者,每增加一名小孩加發購物禮券及禮品各乙份。
應備文件:領取時請攜帶產婦身分證、印章(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請洽:蘆洲市公所社會課
台北縣永和市
應備文件:生育補助申請書、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領款收據乙紙、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請洽:永和市公所社會福利課
三重市
應備文件:生育補助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由本所提供)、兩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以辦理出生登記為準)、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請洽:三重市公所社會課
基隆市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應備文件:分娩證明、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
補助金額:比照農保給付標準發給每人每次1個月補助。(10,200元整)
請洽:基隆市政府社政服務
桃園市
補助對象:(一)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二) 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三)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市市民者。*外籍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補助。
補助金額:每胎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應備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一)申請表壹份。申請表下載(二)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壹份。(三)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壹份。(四)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五)領據壹份。(六)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壹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帳號)(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籍、大陸籍婦女應檢附居留證,非本人申請者,應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具委託書)。
新竹市
補助對象: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並於新生兒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一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本市者符合發放資格。2.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本市者。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合法婚姻關係係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
補助金額: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二萬五千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現存婚姻關係中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當場就發贈紅包喔)。
備註:死產及自然流產(妊娠滿二十週以上)者請附證明書。
請洽:新竹市政府東區戶政事務所
新竹縣
補助對象: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2.夫妻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4.前項第二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補助金額:每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壹萬元,補助金額以胎計。
請洽:新竹縣社會局婦幼保護課
桃園縣中壢市第一胎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5000元
補助對象:1.生產第一胎之婦女及第一胎嬰兒須設籍中壢市。2.申請人設籍中壢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者。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婦女事實上之第一胎生育者。4.申請人須於生產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5.申請時須檢附戶籍謄本正本(含夫妻雙方及所有子女)、出生證明書正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各一份;另切結欄須簽名蓋章。
備註:本項補助金自申請日起約一個月內入帳。若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第一胎之子女,須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共同切結。
應備文件:申請書、出生證明正本、戶籍謄本正本(含夫妻雙方及所有子女)、郵局存款局帳號封面影本、申請人私章(如申請人為外籍婦女,另須檢附其配偶之私章)
請洽:中壢市公所社會課
八德市
補助金額:每胎補助3000元
應備文件:父母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出生證明
請洽:八德市公所社會課
新屋鄉公所
補助對象:申請人(夫或妻)及出生嬰兒須設籍於本鄉。
補助金額:每胎3000元。
申請期限:自嬰兒生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一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一份、申請人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印本。
請洽:新屋鄉公所社會課
觀音鄉公所
補助金額:第一胎3000元
補助對象:設籍於本鄉滿六個月以上之鄉民
應備文件: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檢附相關證明書
請洽:觀音鄉公所社會課
平鎮市
補助對象: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市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2.生產之婦女及嬰兒須設籍本市。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女性事實上之第一、二、三胎生育者。4.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第一、二、三胎之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補助金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第二胎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整,第三胎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應備文件:申請書及切結書、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申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之印章。
申請期限:自生產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請洽:平鎮市公所社會課
大溪鎮
補助對象:1.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2.生育婦女婦為設籍本鎮之列冊低收入戶。3.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三胎者。
補助金額:生育補助每胎補助五千元,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應備文件:申請書、低收入戶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領據。
請洽:大溪鎮公所社會課
蘆竹鄉
補助對象: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六個月且繼續居住,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設籍本鄉者。2.嫁入本鄉鄉民滿六個月之異國新娘(含大陸新娘),以夫為當事人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一胎新台幣伍仟元(雙包胎以兩胎計算),不限胎次。
申請期限:自生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應備文件:戶籍謄本(母親及嬰兒)乙份(異國新娘為父親及嬰兒);母親私章(異國新娘為父親私章);母親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乙份(異國新娘為父親私章),攜帶以上文件,至本所社會課填具申請書
請洽:蘆竹鄉公所社會課
楊梅鎮
補助對象:設籍本鎮之新生兒父母雙方擇一方為申請人,並自新生兒出生止,應持續設籍本鎮4個月以上實際居住者,且新生兒出生須登記設籍本鎮。
補助金額:第1胎補助新臺幣6,000元;第2胎以上補助新臺幣1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
申請期限:自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應備文件:全戶戶籍謄本(須有婦女及嬰兒設籍資料)、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國籍或大陸籍婦女應檢具居留證或旅行證件)。
請洽:楊梅鎮公所社會課
臺中市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申請書
補助對象:本市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姙娠滿24週(6個月)之孕婦或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
補助金額:每人每次生育補助新台幣10200元整(雙胞胎、多胞胎不加倍補助)。
應備文件:生育補助申請書、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姙娠滿24週診斷證明或分娩診斷證明正本、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請洽:台中市政府社會處
豐原市公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補助金額:每胎5000元
應備文件:申請表、最近3個月內出生之新生兒出生證明(可免附)、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國中以上子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所得及不動產證明(低收證明)、分娩證明書、懷孕滿6個月以上診斷書(要先開)、領據(勿填金額)
請洽:豐原市公所社會課
台中縣龍井鄉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應備文件:最近三個月內出生之新生兒出生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及代理申請人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所得及不動產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請洽:龍井鄉公所社會課
台中縣沙鹿鎮
補助金額:1000元
彰化縣
補助對象:新生兒每人補助1萬元
彰化市
補助金額:每胎補助5000元(94.7.1日修正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三胞胎30,000元、四胞胎以上100,000元)
補助對象:已婚夫婦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市達一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應備文件:申請表一份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夫妻不同戶,二戶戶籍謄本皆應檢附) 、出生證明正本一份、產婦及代理(辦)人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申請期限:產婦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檢附證件提出申請。
請洽:彰化市公所社會課
芬園鄉
補助金額:每胎3000元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 。
應備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出生證明、私章。
申請期間:自92年元月起,凡於生產發生日期三個月內為限。
請洽:芬園鄉公所社政課
嘉義縣政府
補助金額: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補助對象: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3.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申請期限: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3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應備文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
備註: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向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發給生育補助費。
請洽:嘉義縣政府社會文化課
嘉義縣義竹鄉
補助對象: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或設籍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6個月以上
應備文件:戶口名簿影本、產婦及領款人印章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
補助金額:三千元整
高雄市旗津區
補助對象:凡在本區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之居民,有生產事實者時給予生育補助費
應備文件:生育補助申請書乙份、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乙份、申請人印章
請洽:高雄市旗津區公所秘書室
高雄縣林園鄉
補助金額:5000元
高雄縣鳥松鄉
補助金額: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依倍數發給。
高雄縣仁武鄉
補助金額:第一胎兩千元,第二胎兩千元,第三胎以上五千元,第三胎以上之雙胞胎依倍數加倍發給。
高雄縣大樹鄉
補助金額:每胎3000~6000元(視財源而定)
高雄縣大寮鄉
補助金額:1000元禮品一份
高雄縣燕巢鄉
補助金額:5000元,雙胞胎以上一律8000元
高雄縣岡山鎮
補助金額:3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高雄縣田寮鄉
補助金額:3000-5000元
高雄縣茄萣鄉
補助金額:3000元
高雄縣彌陀鄉
補助金額:5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高雄縣阿蓮鄉
補助金額:3000-5000元
高雄縣永安鄉
補助金額:10000元
高雄縣橋頭鄉
補助金額:3000元
高雄縣梓官鄉
補助金額:3000元
高雄縣茂林鄉
補助金額:5000元
高雄縣甲仙鄉
補助金額:6000元
高雄縣那瑪夏鄉
補助金額:第三胎(含)以上,每胎發放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每胎10000元。
高雄縣路竹鄉
補助金額:5000元
高雄縣六龜鄉
補助金額:5000元
屏東縣政府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補助對象: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之新生兒。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申請表、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新生兒出生證明、其他證明文件。
請洽: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屏東縣牡丹鄉
補助金額:每胎五千元
補助對象:1.凡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十八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婦女。2.產婦設籍雖未滿六個月,但配偶設籍本鄉已滿六個月,且繼續居住一年以上者。3.婦女懷孕滿二十四週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4.前項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設籍六個月之認定,係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本條例所稱生育婦女不包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5.第一款第二項所稱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一年。
應備文件:申請書、已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全戶戶籍謄本(父母不同戶者須另附父母之戶籍謄本,妊娠中斷者須檢附醫療診斷證明書)一份及申請人印章。受託申請者除前項應備文件及委託書外,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申請日期:以新生兒出生之日起至三個月內,由其直系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逕向本所社會課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請洽:屏東縣牡丹鄉公所社會課
宜蘭縣
補助對象:99年元月一日後新生兒出生前,設籍宜蘭縣達一年以上之產婦或產婦配偶,於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備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縣內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父母親若設籍在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視為辦理申請補助的地點。至於設籍在一年以上,係指居住期間(戶籍)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補助金額:每一名新生兒之申請補助,以新臺幣一萬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日期: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請者,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聯絡電話:9328822轉252
金門縣政府
補助金額:今年加碼一胎為2萬元,雙胞胎6萬元。
補助對象: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3.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3.父母須有婚姻關係。
本文引用自<a href="http://vipmoney.pixnet.net/blog/post/21948514">vipmoney - 台灣各縣市生育補助/請領補助/補助申請/低收入戶補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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