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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局指出,政府已經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立法,其主旨就是在保障母親與寶寶公開哺餵母乳之權利。該條例第四條規定,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依第八條,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則應瞭解公共場所負責人是否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以及無不合理規定,導致對哺乳母親之妨礙;如有這些情況,可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保障公開哺乳權,該條例也要求一些較大面積之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全國共有1,524個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九條規定,這些場所如果未設置哺集乳室或沒有加以明顯標示,政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令並規定,設置哺集乳室之要求,於法令施行後有一年緩衝期,將於100年11月24日屆期。全國1,524個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目前已有近8成設置完成,2成尚未完成。各縣市將於100年11月24日緩衝期屆滿之日起,對查獲未符規定者,正式開單要求改善。

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場所負責人應建立友善母親與下一代之正確觀念,營造支持母乳哺育的環境,並請社會大眾共同用行動支持母愛與寶寶的健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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